刘志: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启示(上)
2024-06-29 09:44:37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刘 志
目 次
一、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分析体系
三、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
四、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如何妥善应对美国运用法律手段损害中国国家、企业、公民利益是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美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反域外效力推定或无域外效力推定原则,但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法院需要首先审查拟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是否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效力,如果相关法条没有规定域外适用效力,就需要判断相关法条的国内适用效力,能否以该法律的关注点作为连接,将案件作为美国域内案件审理。同时,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美国法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以保证被告的合法权利。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实践历史悠久,形成了成熟的、不断发展的体系,对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美国国会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舒默一行时强调,“中美关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中美两国如何相处,决定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如何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妥善应对美国运用法律手段损害中国国家、企业、公民利益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为此,本文着重梳理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方法体系、正当程序要求,提出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是反域外效力推定或无域外效力推定原则。美国在成立初期,国力还无法与西欧列强抗衡,害怕西欧列强用法律干涉美国内政,自身国力也无法支撑海外执法,因而一直克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一般而言,一项法律应该被解释为意图限定其适用和效果于该法域立法者的领土内部”“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初步认定是具有领土属性的”。其后,随着美国国力的增强,为维护国家利益,在一些涉外案件中,也有否定这一原则的案例出现。2000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多次重申了反域外效力推定原则,“美国法的一项长期原则是在没有明确意思指示相反的情况下,美国国会立法只在美国领土司法管辖权内适用”。因为“当判定一个制定法的效力时,我们借助常识认为,国会一般在立法时,考虑的是国内因素,这一观念使法院接受了这样的法律推定,即认为国会通常想让它的法律国内适用,而不是国外适用”。这一原则有利于避免“我们的(美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发生意外冲突,从而导致国际纷争”。至此,反域外效力推定原则在美国法院得到了加强和重申。
二、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分析体系
2010年,为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实际工作,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时,制定了一个两步走框架用来分析法律域外效力的适用。后来在审理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洲共同体案时,进一步规范了这一框架,使其成为一个两阶层的理论体系。该分析框架成为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域外适用案件的重要方法。
第一步,法院需要审查拟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是否明白确定地说明自己的域外适用效力”。在美国法典中,一些罪名的条文明确规定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条件。如美国法典第18章第1119条境外谋杀美国公民罪规定,一个拥有美国国籍的人杀害或试图杀害另一个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当受害人不在美国且处于别国的司法管辖权时,以本法第1111条(谋杀罪)、第1112条(杀人罪)或第1113条(预谋谋杀或杀人罪)论处。美国法典第18章2441条战争罪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身处美国境内,实施战争罪行为,符合第二节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处以死刑。类似规定域外适用条件的法律条文还有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罪(美国法典第18章第2332条A)、对公共场所或设施实行爆炸罪(美国法典第18章第2332条F(b))等。
美国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当涉及某一具体条款的域外适用时,对法律具体条文的解读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该法条能否在特定案件中得到应用。首先,法庭“必须从文本开始,决定文本本身是否具有清楚无歧义的意思”,即通过文本解释初步探究法律的意义。其次,法庭还需要“通过探究整个法律计划和具体条款在法律中的位置”,即通过立法解释和体系解释,得到对某一具体法条正确含义的理解。在美国诉霍斯金斯案中,霍斯金斯是一名英国公民,在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在巴黎。霍斯金斯为获得一个价值1.1亿美元的合同项目,涉嫌参与行贿印度尼西亚的政府官员。美国政府指控其教唆、帮助美国分公司的同事,并多次和美国同事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讨论该犯罪计划,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对其提起公诉。在该案中,美国法院对霍斯金斯是否属于该法拟适用的反行贿法条的三类对象,即证券发行人及其雇员、主管、代理人、股东,使用跨州商务活动行贿的美国公司或美国个人,为腐败行为提供帮助的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个人或企业,进行了详细解读。法庭通过对法律条文在整部法律中的体系位置、该法历次修正案的演变、美国国会对修正案的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内容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反海外腐败法明确界定的反行贿条款被告类型,不包括像霍斯金斯一样的“从没踏上美国土地,也没有在涉嫌(行贿)行为期间为美国公司工作过”的外国人。法院还认为不能接受公诉机关基于共犯理论将该法的域外适用扩大的观点,指责公诉机关的观点“将会把反海外腐败法转变为一项意欲统治世界的法律”。
第二步,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规定域外适用的效力,就需要“研究相关法条的国内适用效力”,考虑能否“通过该法律的关注点”将该案件以域内适用模式审理。具体而言,就是分析该案件与该法律“关注点”有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国内,如果该有关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内,即便其他行为发生在外国,也可以按照法律域内适用原则审理。如果该有关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外,就算其他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内,也不能适用。本质上就是通过“关注点”将涉外因素的案件转变为“可以域内适用”的案件,适用国内法直接审理。例如,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案件——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是一家在美国境外交易的澳大利亚公司,一些澳大利亚人指控其故意采用错误估价模式,高估其持股的一家美国公司股票价值吸引原告购买该公司股票。后来该美国公司股价大跌,致使原告经济受损,引发诉讼。原告指控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涉嫌欺诈行为,要求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追究其责任。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关注点不是一般的欺诈行为,而是“与买卖在交易所里挂牌的或未挂牌的证券有关的欺诈行为”。由于该案原告起诉的欺诈行为不涉及美国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证券买卖行为,即不与该法的“关注点”相关,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当然,虽然通过“关注点”能够将涉外因素案件转变为适用国内法的案件,但至于每个法律条文的“关注点”是什么,必须逐案具体分析,有时候审理案件的法官之间结论也不完全统一。在微软公司诉美国案中,针对微软公司储存在爱尔兰的“云数据”是否适用储存通讯记录法,巡回法庭法官探究了该法第2703条的立法“关注点”,最终法庭多数法官认为该法的“关注点”是保护用户储存的电子通讯隐私,但一名叫林奇的法官认为防止数据被披露才是本法“关注点”。随后美国国会制定了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以及对于储存通讯记录法条文的修改,证明美国国会实际上接受了林奇法官对“关注点”的解释。可见,法院对法律“关注点”的解释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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