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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设居住权 化解祖孙遗嘱继承风波

2023-03-14 14:02:00

法官巧设居住权 化解祖孙遗嘱继承风波

来源:新疆法制报

老两口倾其所有为儿子在城里购置房产,不想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后,还因这套房产与孙女对簿公堂。

  

一边是儿子的遗书,确定要将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女儿,一边是两位老人背井离乡多年早已无处安放的晚年,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儿子离世 祖父母与孙女对簿公堂

  

2015年,李刚与何婷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晓。2021年,李刚因病去世。去世前李刚在病房内自书遗嘱,要把婚前个人财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一套房屋交由李晓一人继承。

  

李刚去世后,何婷准备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李晓名下,遭到李刚父母的反对。

  

李刚父母认为,当年李刚购买这套房时,老两口提供了首付款并支付了部分房贷。孙女出生后两人长期在乌鲁木齐生活,帮儿子儿媳带孩子。如今两个老人都已年近80岁,如果把房子给了孙女,日后老两口很可能无处居住。

  

2022年7月,何婷以李晓的名义将孩子的爷爷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并确认房屋归李晓所有。

 

说法:设立居住权 保障一老一小权益

  

审理中,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登记在李刚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其父母并无证据证实两人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也无法证实其出资的性质。

  

“李刚在去世前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当由未成年人李晓依法继承,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办法官吕静雅告诉记者。

  

案件审理中,吕静雅并没有简单适用法条,而是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从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努力寻求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老年人诉求间的平衡点。

  

吕静雅认为,此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吕静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李晓所有,李刚的父母终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李晓协助何婷与李刚父母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此一来,李晓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李刚父母的“老有所居”也得以实现。

  

法官提醒: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在吕静雅看来,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在审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老人居住等纠纷案件时,居住权这一制度更能巧妙化解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生活居住所需。

  

吕静雅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也随之消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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