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0-42)
2024-06-29 09:04: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Ⅲ、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裁判要旨】:
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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