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二)
2024-06-04 20:07: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道德建设委员会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第十八条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