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把别人拉进微信群聊,也能构成犯罪吗?
2024-04-23 17:33:46

来源:黑龙江中法
“我只是帮忙把别人拉进微信群聊,其他的什么都不知道,这也构成犯罪吗?”
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经济应运而生。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也成为许多动机不纯之人的敛财途径。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尤为常见,甚至连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帮忙把别人拉入微信群聊,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帮信罪”。
2020年12月,被告人周勇、李兴栋租赁黑龙江某地的一处房屋成立工作室,帮助上线“吸粉引流”。期间,周勇、李兴栋先后雇佣九人(均另案处理)为话务员。
周勇、李兴栋二人利用上线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及固定话术脚本,指使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以交流股票知识为由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将被害人微信拉入上线事先组建的微信群。周勇、李兴栋按照入群的被害人数量获取提成。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周勇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李兴栋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害人因添加微信被拉入群,后被他人诈骗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周勇、李兴栋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勇、李兴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吸粉引流”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机关后向法院抗诉,认为周勇、李兴栋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害人基于周勇、李兴栋等人虚构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周勇、李兴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周勇及李兴栋的辩护人认为,二人按照上线的要求,组织员工拨打他人电话,将他人拉入微信群后即获得提成,对入群人员被骗的经过不清楚,不因入群人员被骗而获利。且二人与上家就诈骗犯罪不存在事前共谋,被害人被骗与二人“吸粉引流”无直接关联,未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勇及李兴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帮信罪与诈骗罪两者相比,诈骗罪的罪行明显更加严重一点。一旦构成帮信罪,会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诈骗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巨大的,会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勇及李兴栋以为自己仅将他人拉入上线组建的微信群,并不参与后续诈骗行为,便不构成犯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二人“拉人进群”的小动作为后续犯罪创造了条件,检察机关认为二人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以另一罪名,即帮信罪为二人做辩护,辩护意见终被法院采纳。
实际上,帮信罪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除“拉人进群”行为外,出售闲置银行卡,以及帮助犯罪分子架设简易通讯设备,也是帮信罪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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