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证据、有效质疑定罪证据
2024-04-18 16:19:11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宋某瑞系山东青州某商贸公司聘用副总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山东的两个公司为了抵扣进项税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红,先后派犯罪嫌疑人刘某刚、郭某伟、李某阳、宋某瑞到山东省菏泽市,以公司名义与某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买入“合同油”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卖出,然后从石油公司为其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多亿元、税额4亿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外开票牟利。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证明宋某瑞被派到菏泽开展燃料油买卖的证据严重不足。遂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1、全案只有犯罪嫌疑人朱某贤的口供明确指向宋某瑞到过菏泽,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证据指向这一事实;2、高某红不可能派宋某瑞去菏泽负责倒卖成品油业务,宋某瑞是高某红公司专门聘用的管理型人才,他不是业务人员,更不适合做这种地下的非法业务。3、本案存在大量反证,可以证明高某红派往菏泽办理油品倒卖和开票业务的“宋总”不是宋某瑞,而是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宋某帅。尽管宋某帅目前没有被通缉归案,但决不能因此就将错就错对根本没有参与此案的宋某瑞继续追诉。
此后,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对宋某瑞做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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