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不开发票,是否应该赔偿付款方相应损失?
2024-04-15 14:22:37

来源:中国普法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2日分别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自B公司处购买货物,税率为13%,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为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次性付清全款。A公司收到B公司产品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对《结算单》进行书面盖章确认,B公司向A公司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完成提货。但B公司怠于履行开票义务,逾期未开票金额高达24813150.68元,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开具发票,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B公司的逾期开票行为致使A公司无法抵扣相应的税款,产生税款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应依据税法之相关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可作为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凭证,而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与卖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轻买方之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若货物卖方未向买方及时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导致买方不能依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之法定优惠,又使得买方需缴纳无法抵扣部分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
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21年10月20日结算后及时为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因其自身原因迟迟未开具,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致使原告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又需要缴纳无法抵扣部分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197163.5元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买卖合同中的销售方,开具发票既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又是其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后,销售方就应当及时向购买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所谓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由于销售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购买方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加重了购买方的增值税缴纳负担,该部分损失可根据应开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得出,增值税税款损失=未开票金额/(1+税率)×税率。
我国施行的是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即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只有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购买方销售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如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加了购买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增加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税负,具体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损失=增值税税款损失×7%,教育费附加损失=增值税税款损失×3%,地方教育费附加损失=增值税税款损失×2%。购买方可提供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证据来证明该部分损失已实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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