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24-04-10 14:15:53

来源:晋中司法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某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该投资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及朋友的公司和其员工的名义,先后在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计融资贷款3.6亿元,并将该部分贷款按年利率16%的利率,先后投入到其为建设项目而投资组建的某省某市的建设项目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持有的多个土地证和相关在建项目(房地产)向投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某公诉机关认为,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项目公司账面按照18%的复利计算应当支付给某投资公司及相关联公司1.3亿余元利息,现已支付7400余万元,尚有5500余万元未支付。某投资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已实际将所收利息4000余万元用于归还相关贷款银行的贷款本息,某投资公司实际套取利息3400余万元。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以转贷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该公司员工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额,实际获利利息差额3400余万元,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参与了该投资公司高利转贷的谋划和实施,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规定,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法律问题
负有投资义务的单位向其组建的项目公司提供银行贷款资金且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收取利息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某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以转贷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该公司员工及关联公司的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额,实际获利利息差额3400余万元,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规定,符合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某投资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作为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公司高利转贷的谋划和实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规定,符合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投资公司罚金30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及被告人赵某不服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于某省某市的某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及被告人赵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发回某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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