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好奇心作祟 网购射钉枪改装后获罪
2023-03-14 11:50:37

来源:广南县公安局政治处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3日,熊某某在厦门市务工时,从网上购买了两个射钉器和两个手柄,2019年春节返回广南县黑支果并将带其带回家中,之后熊某某又购买了无缝钢管等材料对两支射钉器进行焊接、组装,改造好后一直存放于家中。2022年8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两支射钉枪均系用射钉器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2022年底熊某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警方提示
涉枪无小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气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请广大居民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等会造成危害的物品;不要通过各种渠道收藏、改装、购买非法枪支,以免引罪上身。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枪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国家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非法制造、购买、私藏枪支、弹药,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兴趣爱好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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