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吗?
2024-03-29 17:18:26
来源:达拉特旗财政局
案情介绍
X县财政局发布采购太阳能路灯招标公告。A公司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相关产品编号的检验报告。但经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该中心未出具过上述检验报告。据此,X县财政局以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向A公司作出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向X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法院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论其最终是否中标或成交,其行为本身已经扰乱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均应受到相应处罚。故对A公司的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即是对该原则的贯彻,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共同遵循。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然而,在政府采购行业中,违规操作、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等乱象时有发生,不仅给采购项目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而且严重干扰了营商环境。通过本案诉讼,明确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只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论其是否中标或成交,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引入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从而激发企业活力,提升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活跃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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