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牟利怎么处罚?
2024-03-28 18:57:21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被告人熬某某以15元/瓶、18元/瓶不等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新版痛风特效药“三黄一黑”430瓶,其中230瓶特效药被熬某某卖出,120瓶特效药被昭通市公安昭阳区分局和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熬某某销售的“特效药”属假药。
被告人熬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患者随意购买的“药品”尤其是所谓“特效药”安全性无法保障,这些药品可能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甚至有可能是假药或劣药,不但起不到治病的效果,还可能对患者身体造成伤害。在此,提醒广大患者选择正规医院就诊买药,或者买药时要求药店出示药品批号,以免延误病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