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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2024-03-14 16:47:04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与郑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二、原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郑某支付承包费13274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4274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因王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与其前妻张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处置过程中张某作为案外人对房屋的查封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后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后双方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偿还,女方无需偿还。异议人得知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屋,查封措施发生在夫妻财产分割之后,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法院应当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该异议立案审查后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异议人的权利主张,能否阻却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裁判要旨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人张某以其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为由,主张解除案涉房屋查封,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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