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违法吗?
2024-03-12 16:31:36

来源:沭阳法院
案情简介
近期,沭阳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宿迁某公司将他人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销售活动中,实则售卖另一种相关产品获利,被判赔7000元。
案件经过
宿迁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某某某特产专营店”,为了招揽消费者,采用了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等方式,在店铺内销售“X鸭风味卤酱”调料包,在其产品标题处使用了湖北某公司的字号、商标进行宣传和引流,销售非湖北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从中获利。
审理判决
被告宿迁某公司作为销售涉案调味酱包的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上使用带有特定字样的链接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容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湖北某公司,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为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宿迁某公司赔偿原告湖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7000元。
法官寄语
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很容易树大招风。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正向引导社会风气,坚决打击各种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的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仅在商品标题处使用“X鸭”字样,但很容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与原告有关,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搭了名牌的便车,就是损害了名牌的利益,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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