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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死亡证明和社保销户手续社保可以一直领吗?

2024-03-07 14:14:57

未办理死亡证明和社保销户手续社保可以一直领吗?

来源:禹城人社


案例介绍


某县村民刘某某举报该村村民王某于2018年10月份死亡,未办理死亡证明和社保销户手续,其子女涉嫌死亡冒领居民养老金。该县人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通知县社保中心停发了王某的居民养老金,由于当地实行土葬,无法在殡仪馆查寻死亡信息,遂安排人员到王某居住地对其死亡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死亡时间为2018年10月21日,其子王某某承认了其父死亡的事实,并称因失误未能及时办理停发养老待遇和死亡证明,经审查确认,王某之子王某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1260元。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王某某冒领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其二倍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于2019年9月2日将冒领的1260元居民养老金退还至该县社保中心,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2520元罚款,同时,王某某到当地派出所为其父办理了死亡销户手续。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参保人去世后,家属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不得存有侥幸心理。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个人必须以真实信息参保,虚增年龄、假冒身份、伪造档案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 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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