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向网恋对象借钱分手后要还钱吗?
2024-03-06 12:23:43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初中毕业后,李某某便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务工期间,李某某化名“李阿花”,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王某某并与之交往,但李某某并未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知王某某,却总以缺钱为理由向王某某借款,虽然金额不大,但次数多了,王某某对这个网恋女友便产生了怀疑,遂提出了见面的请求。李某某以手机坏了需要更换手机为由再次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根据李某某所借金额,一如既往地将钱转账给她并相约在火锅店相见。
见面后,一顿饭草草吃完,两人各自回家。之后,王某某发现自己再与李某某聊天,已不复未见面时的熟络,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某某归还之前的借款共计5500元。催要几次后,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将他的联系方式拉黑。无奈之下,王某某将“李阿花”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李阿花”线索,查找到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现李某某未满十八周岁,通过向其户籍地村委会打听,了解到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并与其父母取得联系,但其父母以李某某已打工挣钱为由拒绝为其偿还借款。现李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每月收入有底薪3000元及提成。调解时,李某某认可向王某某借款5500元,并提出半个月后再次发工资时,便将借款如数奉还,王某某表示同意,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属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和案件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子女行为由父母担责;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子女的行为,区分情形确定责任主体;
(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子女的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虽未成年,但已年满十六周岁,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能够自己独立生活,可以认定李某某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对自己所欠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现李某某已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与其之间的监护及法定代理关系终止,无需对李某某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李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无固定收入,则李某某的借款,应由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文化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面对金钱没有正确的认知,盲目攀比、过度消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养成良好消费习惯,引导未成年人不要超前借款消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如果发生借款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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