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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某旅行社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2024-03-05 10:50:29

普法:某旅行社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来源:衢州文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初,嘉祥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刷到一条去“山西八泉峡二日游”的旅游信息。后经朋友介绍联系到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了到“山西八泉峡二日游”旅游的出行时间和登车地点,并先期交付订金1000元人民币。事后,嘉祥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旅游手续等证明材料,但其无法提供;经多次交涉,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愿退还嘉祥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期交付的订金。嘉祥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遂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投诉热线后,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信息,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执法手段对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受批评教育后主动退缴订金并认罚认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以微信朋友圈购买旅游服务引发的订金返还纠纷,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游客应该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加旅游活动,签订《旅游合同》。消费者须警惕在微信朋友圈购买旅游服务,相关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此次“诉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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