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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饭桌”去学校路上摔倒,责任谁来担?

2024-01-26 09:44:25

从“小饭桌”去学校路上摔倒,责任谁来担?

来源:西宁普法


“小饭桌”在给家长解决孩子就餐、休息、接送孩子难题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当出现意外事故,侵权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2月,张某将儿子王某送至李某的小饭桌托管,2022年2月28日15时30分许,李某将王某从小饭桌送往学校的途中,没有牵着王某的手,王某意外滑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A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左眼眶下壁骨折,共支付费用2966元。2022年3月在B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左眼眶爆裂性骨折,支付费用2.4万余元,住院期间王某进行治疗修复。2022年7月,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子王某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因外伤致左眼眶爆裂性骨折与2022年2月28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遗留左眼复视,伤残等级为十级。评定护理期、营养期为60日。因损失赔偿问题,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委托监护关系。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某才送到小饭桌托管3天,2月份的托管的费用还没有交,一般要在托管孩子5天内交当月费用,且新学期,双方并未达成就餐、接送服务事项,故未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经查,2021年9月至该学期结束期间,张某将其子王某交由李某托管,托管内容为中午放学将王某从学校接回小饭桌吃饭并午休,下午上课前再将王某从小饭桌送到学校上课,托管费用600元/月。2022年2月新学期开学,张某又将王某送至被告处托管,虽暂时未交付托管费,但不影响双方之间委托监护关系的成立,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内容:中午放学将原告从学校接回小饭桌吃饭并午休,下午上课前再将原告从小饭桌送到学校上课。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王某摔倒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小饭桌属于有偿临时托管机构,王某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李某陈述王某受伤的过程可以看出,王某受伤时,李某未在王某身边,李某疏于监管未尽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李某分期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



本案中,李某提供学生托管服务,应尽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鉴于未满8周岁的儿童是特殊主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别保护。李某辩称王某摔伤是有自身的过错,但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显然无法正确认识,如果王某在走路时未牵着李某,在走上斜坡时,李某就应当予以制止,并提醒王某,李某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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