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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需要退还?

2024-01-24 10:53:07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需要退还?

来源:红河政法


情侣在恋爱期间关系紧密,资金往来频繁,但转账、红包与消费是否就是感情深厚的见证?在感情破裂、关系结束后,是否又会有新的财产纠纷?


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前女友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款的案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的情形。给前女友的转账,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案情回顾


原告周男与被告黄女原系某公司的同事,2021年年初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双方职业发展规划不同而发生分歧,双方感情逐渐淡化,但均并未明确表示是否结束恋爱关系。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向被告转账55500元,预见到双方无结婚可能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自己转账给黄女的款项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行为有明显区别,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被告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的相关转账属于赠与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没有约定任何义务,也不附任何条件和义务,转账完毕后就已完成财产转移,不存在撤销情形。


经查明,在原告向被告转账的55500元中,扣减代为转账的附言为工资的23000元,以及黄女向周男转账的19300元后,剩余13200元。该款项属于大额赠与,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另查明,被告黄女已于21年9月结婚。后法院判决,被告黄女一次性向周男返还款项13200元。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如本案中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即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特别是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转账1314元、520元、999元等情形,虽无转账附言,但基于经验法则,一般会认定为在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但恋爱中,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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