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刑!两男子多次组织他人驾照考试作弊被判刑
2024-01-16 12:00:15

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被告人郝某、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及二万元不等。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郝某、王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先后8次利用考试前在学员耳朵里放置微型耳机、考试期间用对讲机远程指挥学员驾驶车辆操作的方式,共组织12名学员通过作弊的方式考试驾驶证科目二。其中被告人郝某从中非法获利10200元,被告人王某从中非法获利5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结合两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延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正确的驾驶技巧和文明的驾驶理念,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须通过考试才能上路,不仅是要让驾驶员熟悉驾驶的理论知识及驾车技能,同时也是在为万千群众的道路安全保驾护航,扎实的理论知识以及过硬的驾车本领,缺一不可。通过作弊方式通过驾考,最后的结果是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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