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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携带电子手环进入考场后果严重!大意和侥幸不可有!

2024-01-16 11:25:14

考生携带电子手环进入考场后果严重!大意和侥幸不可有!

来源:苏州普法


案例简介

某市中考期间,一考生违规携带某品牌电子手环进入考场,开考后主动上交并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签字。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当场填写了《考生违纪违规情况记录表》,并由考生书写《情况说明》以及对携带某品牌电子手环的事实进行了确认签字。经查,该品牌电子手环支持蓝牙,可即时消息显示(微信、QQ等信息)、浏览通知等,且案发时拍摄的证物照片显示手环正常工作。


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考试违规材料,制作《违规处理告知书》并送达考生监护人。在综合研究考场视频、违规记录材料、考生书面陈诉申辩后,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考生考试作弊,本次报名参加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法律分析

中考《考生守则》第九条规定,“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者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考场监控视频”、《考生违纪违规情况记录表》以及考生《情况说明》均显示:该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将某品牌电子手环带入考场,事实清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依据此条规定,认定考生行为是否为考试作弊行为,不是依据其是否有作弊动机,也不是依据其是否实施查看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行为,而是依据其是否将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携带进考场。考生只要将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携带进考场,即构成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本案中,该考生考试作弊的行为将为其带来全科成绩为零的沉重代价。


一、考试违纪作弊以行为事实为认定依据,告诫考生切莫疏忽大意。本案中,该考生虽未明显表现主观作弊意愿和实施作弊,且主动举手上交违禁物品,但其将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携带进考场已经构成考试作弊。事实上,开考前会反复提醒考生在考前上交违规违禁物品,并告知开考后按违规论处,就算该考生误将违规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也理应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弥补。希望考生们以此案为戒,提高警惕,做好充足的考前准备工作,麻痹大意不可取,十年寒窗不可负。


二、考试违纪作弊以重大代价为处理结果,告诫考生切莫心存侥幸。本案中,该考生的行为“看似轻微”,但其已经构成作弊,满足了取消全科成绩处理的构成要件,最终该考生承受了巨大的行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考生们以此案为戒,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输了一场考试不重要,输了自己的人生才真是得不偿失。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生准则》,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拒绝携带手机、电子手表等违规违禁物品,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只是决定你未来一段路程的起伏,诚信才是把好人生旅程正确方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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