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匿遗产?法院判了!
2024-01-10 10:30:21

来源:单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邹某与荣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2020年1月13日,邹某夫妇在家中因煤气中毒去世,二人生前各有未约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一份。针对上述保险理赔款项的分配,长子荣某杰于2020年9月4日出具长女荣某连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书一份,载明上述款项由其兄妹五人平均分配。2020年10月22日经承保机构核算,应支付邹某与荣某理赔款共计30万元,领款人为荣某杰。2020年10月22日至27日间,承保机构分多次将理赔款300000元汇至荣某杰银行账户内。但荣某杰将理赔款以现金方式取走,未与其他兄妹四人进行分配。
后其他兄妹四人与荣某杰因理赔款的分配发生争执,四原告将荣某杰诉至法院,要求将荣某杰领取的300000元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并酌情减少被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邹某夫妇死亡,且保险未约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上述3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二人的遗产处理。因邹某夫妇生前未立有遗嘱,故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且荣某杰出具的保证书亦能显示原、被告在领取保险金之前,就平均分配上述款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起诉要求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起初辩称没有收到保险金,后又称其父母生前欠了十几万的债务,已由被告代为偿还,且为办理父母后事被告花费近十万元,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被告在每收到一笔保险金后便及时以取现或转账方式将款项转移,由于其无法就保险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且拒不提供支付凭证及丧葬事宜账簿,故被告存在转移、隐匿遗产的行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念于本案四原告均在外地居住生活,被告在邹某夫妇生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扣除被告代为偿还邹某夫妇部分债务后剩余的23.4万元保险金,法院酌情判决由四原告各继承6.20万元、被告继承5.20万元。因上述保险金已由被告领取,被告应按照上述继承分割数额支付于四原告。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每个继承人均依法享有自己的继承权利,为了一己私欲恶意隐匿遗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继承权,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戒,适当减少其相应继承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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