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校水事违法案
2023-12-27 09:40:09
来源:法治从化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日15时,某某学校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该区域属于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某学校的雨污管网进行检测排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和8月10日出具《管道QV(潜望镜)溯源报告》,报告前后对比显示,2022年6月30日-7月20日期间,某某学校所在的雨水管道内有生活污水流入或排出;2022年8月1日,雨污管网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实行雨污分流。
根据某某学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17日向某某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某某学校未作陈述、申辩。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某某学校,责令某某学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某某学校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污染或者污染极其轻微,没有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裁量情形属于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某某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污染极其轻微,最终对某某学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1.罚育结合,持续构建河道水体水质监管常态
本案中,涉案主体属于事业单位,虽然雨水、污水混流的违法行为存在客观事实,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并且积极配合整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街道最终决定从轻处罚,给予警告,体现了“人性化”的柔性执法。同时该案的处置做到了及时严肃惩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以案普法,取得较好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社会效果。
2.聚焦重点,夯实镇街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基础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高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助推从化区高质量发展。本案是江埔街第一起关于水事行政执法权下放后的行政处罚案,法律适用、处罚依据、处罚额度等方面均通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处罚决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本案有效整治了流溪河沿线长期不按要求排放水体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辖区内排水排污合法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案例支撑,对全区其它镇街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