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不可取,贪图小利吃大亏
2023-12-15 11:48:45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我就捞几条鱼
能犯多大事?”
可能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
但殊不知
这样的“小事”会对生态造成破坏
还会触犯法律
近日,天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2023年4月一天,汪某想改善改善伙食,便持自制的电鱼器前往九真镇八一大桥上游天门河内电鱼。半小时不到,汪某收获了鲫鱼、刁子鱼等约1.25千克,不料被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勘验,汪某捕捞水域属于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电击方式捕鱼造成生态损失总量为500余元。
12月14日上午,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宣判。
庭审中,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水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自愿认罪认罚,愿积极赔偿因电鱼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
天门法院认为,汪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汪某积极赔偿生态损害损失的态度,对汪某判处拘役刑,适用缓刑。宣判后,汪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
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其采取电鱼方式捕捞危害甚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文禁止。电击捕鱼会对鱼类亲体的性腺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破坏鱼类栖息、繁殖环境,致使鱼类丧失生长、繁殖场所,高压电击亦会导致幼鱼直接死亡,对水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法官提醒大家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对“禁渔”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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