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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购买货物还能假一赔三?

2023-12-15 11:32:38

赊账购买货物还能假一赔三?

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外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假一赔三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张钰(化名)分六次从被告大疆肥业(化名)处赊购黄腐酸钾、生根壮苗型复合肥价值共计183590元,用于种植的小麦。其中生根壮苗型复合肥的价值为55440元,黄腐酸钾价值128150元。直至原告的小麦收完,也未向被告支付货款。


2023年4月19日,大疆肥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张钰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货款183590元,因张钰向当地农业农村局举报大疆肥业给其销售的化肥无生产日期、使用说明、标示标签等,属于三无产品。   


当地农业农村局对两种化肥进行了检验,一种检验合格。另一种为黄腐酸钾的肥料因外包装不符合国家商品肥标准,故未检验,但以外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大疆肥业处罚1万元。法院判决张钰向大疆肥业支付检验合格部分的肥料款55440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9月4日张钰以大疆肥业给其销售的肥料外包装无生产日期、质保期及使用说明等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三倍赔偿货款。


案件审理


该案件双方争议大,庭前庭后均未调解成功。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张钰与被告大疆肥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但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肥料中,有部分价值128150元的肥料未附标签、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质期、适用作物、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生效判决中认为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该部分货款未支持,现原告主张解除该部分的买卖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涉案肥料原告已经使用,且原告亦未支付货款,故不存在退货退款的情形。


对于大疆肥业出售给原告生根壮苗型复合肥价款为55440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由张钰向大疆肥业支付,故原告要求解除该部分买卖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的基础是被告存在欺诈,从本案具体情况看,首先大疆肥业赊欠给张钰的肥料有部分是未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适用作物、使用方法等,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的基本要求,但不足以误导其作出是否购买涉案肥料的决定,也不足以影响其购买行为;其次, 张钰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且有着多年务农经验,对于一般的肥料也应有一定的认识,出于常理考虑,其购买肥料前肯定会对肥料的销售情况、使用范围、产生的作用、群众口碑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而肥料是否有标签、是否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因素不足以影响其购买,更何况其购买时是明知的;另外,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在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连续六次赊购涉案肥料,其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涉案肥料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被告向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其错误判断进而购买肥料,因此被告不足以构成欺诈。


综上,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2.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3.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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