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偷盗自行车却未被处罚,原因竟然是……
2023-12-14 11:28:44

来源:平安乌海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乌海市公安局特推出线上普法栏目——《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栏目将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普及法律常识,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张某偷盗自行车却未被处罚,原因竟然是……
案例:
2022年10月25日晚,张某下班路过某小区车棚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便心生歹意,将该自行车骑走。2023年5月20日,张某在骑着该自行车上班的途中,被自行车主王某看到,王某拉住张某并报警。原来王某将自行车停在车棚后,一直未使用,直至案发两天前才发现,未报警。经价格鉴定,该自行车价值900元,张某无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张某不再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缴其盗窃的自行车并退还王某。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的规定,共有两款:
一、第一款是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规定
1.何为“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本条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处罚。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也大大缩短。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
2.如何理解“被公安机关发现”?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6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所谓“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间接发现,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者群众举报。这里的未被“发现”,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发现,也包括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这两种情形。
二、第二款是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计算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追究时效的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1.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非法运输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在路途上用了两天,应当以第二天将罂粟等运到并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的期限。
2.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两种情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
“连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时间间隔较短的一定时期内,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意图,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多次偷窃或者在较短的时期内多次殴打他人。此时,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
“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没有停止和间断的现象,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此时,时效期限从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开始计算。
本案中,张某偷盗自行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发生于 2022年10月25日,2023年5月20日案发时已超过六个月,且没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某偷盗自行车的行为已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再处罚。
追究时效的规定可以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已悔改的人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投入工作生活中,也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打击当前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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