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公民信仰自由
2023-12-05 10:26:29

来源:长安网
苟某从2020年6月21日(农历五月初一)开始,在从化区太平镇某小区某号房,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圆觉精舍),房间大厅摆放佛像、牌位,多次举行违法宗教活动,其中参加违法宗教活动中还有未成年人;多次违法接受宗教性捐赠,除现场查获的人民币10545元外,还通过微信群(圆觉精舍祈福消灾共修功德群)把法事明码标价发出来,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取得的违法所得较多,借教敛财的违法所得金额数额较大,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证实。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0月20日,从化区民宗局、从化区公安国保大队和从化区太平镇神岗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到太平镇某小区某号房对一起涉嫌非法组织宗教活动进行联合执法。公安机关将组织宗教活动负责人苟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审讯,嫌疑人苟某供述其在没有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情况下收了约30个徒弟,并利用佛教教职人员身份向其徒弟、信众收取香油钱、做法事费用等约30万元。11月27日,从化区公安分局将苟某违法案件转交由区民族宗教局处理。12月1日,区民族宗教局对苟某涉嫌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一案进行行政立案调查。2022年1月12日,从化区民族宗教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苟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决定对苟某作出责令关闭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苟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违反了《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信徒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依法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苟某多次聚众在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已严重超出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信仰自由的范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从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正是打击违法宗教活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我国公民的信仰自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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