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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约定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2023-12-04 09:50:45

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约定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来源:淮安中院

你的钱等另外一个案件结束了就给你?

——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约定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在某网络游戏中角色为元宝商人,该角色可以兑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元宝”;被告陈某某系该游戏运营方。

该游戏清盘时,双方就“元宝”回收事宜发生纠纷,并于2021年10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陈某某垫付5000元,用于回收原告张某某的“元宝”;被告陈某某先支付了2000元,剩余3000元待被告起诉案外人蔡某某(游戏投资人)案件结束后付清。

2023年7月4日该案立案时,被告与蔡某某之间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陈某某答辩称:根据协议,原告应当等答辩人起诉投资人蔡某某案件结束后再来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协议书》关于“剩余3000元将在陈某某起诉蔡某某(游戏投资人)案件结束后补齐”的约定。

该约定的核心意思是被告在“起诉蔡某某案件结束后”支付,约定的是“还款时间”,即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履行期限并不是明确、具体的日期,属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客观上存在原告无法依据协议实现债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已经22个月之久,原告一直就案涉款项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利,且已经给了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仍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在起诉蔡某某案件结束后再支付3000元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该约定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案涉款项的抗辩理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相关款项。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3000元。

案例点评

“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虽然《民法典》第五条确立了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约定条款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背靠背”条款起初多见于建设工程领域,现已扩展到多类型合同中,包括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买方主张其向卖方支付货款,应以其实现对第三方的债权为前提条件。但该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同时“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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