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生意兴隆,购买野生动物“文玩”却获罪!
2023-11-21 10:06:11

来源:德法阜宁
案情回顾
王某经营着一家公司,经济情况不错,随着生意越做越好,平时喜欢购买一些文玩。
2021年7月,王某一家人在海南旅游期间,结识在海南当地经营一家文玩店的李某(另案处理),基于对于文玩的共同兴趣,两人在席间相谈甚欢,李某称自己家后院有比店里更好的“物件”,不仅能够使生意兴隆,而且还可以使人“延年益寿”,王某一听表示出极大兴趣,到后院一看原来是一个玳瑁制品,随后王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玳瑁制品,并以邮寄方式寄回家中。
民警在王某家将该玳瑁制品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标本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成体标本,而玳瑁属于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且动物制品(标本)已经追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种类多样化,才能更好地保持生态平衡,使人类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方位攻破“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不仅要打击前端的捕猎行为、贩卖行为,也要打击后续的销赃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大家应自觉抵制购买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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