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毒品,一男子被判刑!
2023-11-16 10:01:02

来源:贵州禁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这句口号对我们而言
已经是熟悉到不能再熟悉了
但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
有些路,永远不能走
有的错,永远不能犯!
否则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因之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强制隔离结束后,陈某不思悔改再次吸食毒品,遂联系王某甲帮忙购买毒品。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定县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以“零包”的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王某乙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毒品就像魔鬼,一旦被毒品掌控,就难逃魔爪,不仅会摧残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结束后不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开始贩卖毒品,亲手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漫漫人生路,走错一步就难以再回头,请时刻牢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是一句口号,要做到不触碰法律红线,不跨越毒品警戒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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