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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案

2023-10-23 10:05:22

中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案

来源:高橘灯小学初中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案例回放

某天晚自习放学后,15岁的哥哥小魏骑电动自行车载13岁的弟弟回家,在横穿一条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与高某驾驶的汽车相撞。

事故导致小魏多处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定,小魏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勘察,高某未能及时刹车,小魏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疏于观察,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小魏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应担责,起诉要求高某对小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虑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车辆情况以及过错程度,判令高某对小魏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时,不得载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应急处置能力也相对较差,一旦控制不好车速车距,极易发生车祸。本案中小魏尚不满十六周岁,不仅违反法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还搭载未成年人同行,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减轻对方车辆的责任。小魏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应担责”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应当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及健康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3 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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