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栓绳,五旬老人被咬。法院判决,赔!
2023-10-16 10:49:01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王某系同一连队职工。2021年6月5日,李某在该连骑电动摩托车途径张某、王某家门口时,被张某、王某饲养的狗(未栓绳)撕咬摔倒受伤。
事发当日,王某陪同李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为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4天。期间,王某先后五次带李某某接种狂犬疫苗,并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2021年12月8日,李某所受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张某、王某辩称,其饲养的狗没有咬到李某,李某是被吓到的。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李某的损失双方应划分责任。后二人又称李某所受的伤不是二人饲养的狗所致,拒绝赔偿李某损失。
裁判结果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骑电动摩托车途经张某、王某家门口时,被张某、王某饲养的狗咬伤并摔倒受伤,该伤害与张某、王某饲养的狗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与李某是否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无驾驶证照,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张某、王某应对李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决张某、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张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56岁老人李某遭遇动物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查明狗的撕咬行为与李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认定“狗主人”对于李某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有力保护了老年人的人身权益,让“狗主人”承担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该案贯彻了“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这一基本社会价值理念。“狗主人”不拴狗绳,导致从其家门口路过的李某被狗撕咬并摔伤,诉讼中仍坚持狗没有咬到李某,李某是被吓到的,后又反悔称李某所受的伤不是二人饲养的狗所致,完全没有意识到不规范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引发双方之间纠纷,影响连队邻里友好关系,对辖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不和谐因素,更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对立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当下不文明养狗的现状,以及社会大众对此的负面评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旨在防范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文明养犬的教育、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提醒公众要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场所时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构建和睦邻里关系,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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