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不消?
2023-10-12 09:39:12

来源:昆钢法庭
借的钱还没有还,借款人却撒手而去。债主说:“人死债不消”,家属说:“没有继承遗产,谁借的钱谁还。”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向董某借了10万元,并于2019年7月26日向董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董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到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
2019年9月2日,李某死亡。董某催要借款后,李某妻子周某偿还了2万元。对于剩余的借款,李某家人称:“没有继承遗产,谁借的钱找谁还。”
董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周某和李某的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诉至安宁法院,要求两人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人李某去世后,李先生使用的一辆汽车系登记在李某名下。
判决结果
经法院判决,周某对剩余借款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先生在继承的遗产5000元限额内偿还董某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告董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周某曾偿还2万元的事实能够证明李某向董某借款的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剩余借款8万元依法应当由被告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车辆虽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个人名下,但法院查明事实表明该车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车辆价值4万元,分割一半给配偶后,剩余的2万元为家庭共有财产。因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李某家庭成员有4人,分出他人财产后,被继承人李某在该车辆价值中可分配继承的金额为5千元。作为该车辆实际占有使用人的被告李先生,应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车辆可分配继承的金额)5千元范围内,对董某的诉讼请求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可能会同时遗留财产和负担债务,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分割遗产时应优先偿还债务。但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和债务会出现混同,故应当在分割前厘清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对外负担的债务性质。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常见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除了家庭日常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以外,对于借款事项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即配偶知晓并认可该债务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人死,债不一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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