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打架受伤,谁担责?
2023-10-11 09:44:37
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十三岁的古某与阿某均系温宿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21年4月25日下午,阿某和古某在班级教室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致古某膝盖受伤。事发当日,古某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古某右侧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关节脱位。后古某进行膝盖手术,并住院治疗十天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古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
在古某治疗期间,阿某在向古某支付了3000元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而温宿县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为每名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及意外险等保险合同,古某的受伤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古某将阿某、温宿县某中学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希望三方赔偿古某各项损失119114.3元。
【认定与处理】:受理此案后,温宿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阿某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从年龄和智力角度来考虑,阿某在主观方面对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所以其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考虑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向双方当事人父母及学校释明法律及利害关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温宿县某中学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赔偿36788.32元给古某;阿某监护人向古某赔偿4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或者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保护自身安全;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学生安全管理,注重对学生的法律与思想道德意识培养;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定期与学校、学生进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