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资金池暴雷,需全额赔偿投资人本息。
2023-09-22 10:34:01
来源:信托圈内人
近日,一份判决书显示,有一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将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判,判决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信托产品“爆雷”的新闻屡见不鲜,投资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方,一旦得知认购的产品很可能“爆雷”,应该如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真正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01基本案情:
2021年韩女士和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认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信托产品,名称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汇丰2号”),是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收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风险,资金规模不超过4亿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
合同签订后,韩女士向民生信托公司信托专户分两次转账共计1500万元,随即收到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然而在2021年的前两个季度,该信托计划就出现了延期兑付。第三季度,韩女士共计收到民生信托转入的105.79万元,仅为全部资金的7%,之后便再无收益入账。理财赚钱的愿望化为泡沫。于是,韩女士将民生信托告上了法庭。
0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民生信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韩女士投资损失,即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民生信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的该款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即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的业务。而本案中,上述产品实际上是以TOT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这样一来,民生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上述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则。
信托产品逾期后投资者如何应对?
01确认信托资金流向及逾期对付的原因
根据《信托合同》以及管理报告,可以确定信托资金投向的领域以及具体项目,以初步判断底层资产所涉行业(项目)的风险大小。信托公司通常会在管理报告中或单独出具说明解释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原因,了解原因后有助于后续处置工作的决策与执行。
02督促信托公司采取措施
应保持与信托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信托产品相关信息,督促信托公司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尽快完成兑付。倘若因信托项目现金流暂时周转原因导致的逾期,可能只是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可通过延期兑付的方式解决。如逾期是因为底层资产出现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将信托产品所持有的债权或股权进行转让也是一种处置方式,但需要找到合适的受让方,且转让价款会产生折扣,即无法全额受偿
可向信托公司主张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信托公司依约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也由信托财产自行承担,只有在信托公司违反约定或规定(即存在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投资者适当性
信托公司在推介、销售等环节是否履行确认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程序,有无评估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2)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在信托文件中,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对于底层资产已暴露的风险,应进行详细的提示。
(3)资金用途不符合约定或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上述案例中的“资金池业务”是将信托产品的资金混合使用,这样会导致项目管理混乱,因极大的增加了投资风险而被禁止。
(4)违反披露、通知义务
通常信托合同中会约定投资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投资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5)管理信托财产存在不当
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的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解除担保措施、疏于对项目资金监管、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等行为,都偏离了其“诚实信用、审慎管理”的原则。=
律师在此提醒
信托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构成了中国金融业的四大产业支柱。建议投资人在投资时一定要保持理性,转变投资理念,将风险放在第一位,关注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即使发生部分信托产品的违约,也会支持全额赔偿投资人本息,信托产品的暴雷并不代表信托行业整体风险较大,所以,大家不必过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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