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乐高”服务商标案
2023-09-22 10:30:33

来源:德法阜宁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某作为赤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其租赁的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9月30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赤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姚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图章、T恤、POS机、宣传单、授权书照片、收款码铭牌、乐高课程介绍册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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