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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身亡 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3-09-20 14:45:03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身亡 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修武法院

一男子突发慢性心梗

在医院做检查后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及时抢救义务

导致患者不治身亡

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01


2021年5月17日凌晨,

王某某下班回家后

感觉心口疼痛,闷气,

便立即和其父母一起开车到分院就诊,

并打电话通知其姐姐到医院。

见到医生后,

王某某说明症状并提醒医生怀疑是心脏病,

医生给他做了心电图

在此时患者症状缓解,

后医生让其去办理就诊卡,

在办卡过程中患者再次感觉心口疼痛,

便立即返回医生办公室,

医生让病人再次做了心电图检查,

第二次心电图检查完后

下床走了一、二步突然倒地,

丧失意识,

经抢救无效患者王某某死亡。

王某某家属认为

医生没有立即采取用药溶栓,

错过了抢救时机,

导致病人很快死亡,

医院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

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于是,王某某其父等五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法院:

1. 判令某医院支付

王某某其父等五人医疗费、交通费、

死亡赔偿金、抚养赡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丧葬费等合计1026669.184元。

2.本案诉讼费用、

鉴定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医院承担。


法院审理


02


修武法院认为,

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患者倒地后,

值班医生即考虑心脏骤停,

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并呼喊护士一同抢救,

建立静脉通道,

静推抢救药品,

同时报告上级医生,

因办公室无管道吸氧,

约七分钟左右在家属及病房陪护

的协助下抬入病房,

继续心肺复苏、心电监护

、高流量吸氧,并反复行电除颤,

经积极抢救四十分左右

病人瞳孔散大、眼球固定,宣告病人死亡;

根据鉴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其中医方主要过错有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检查及记录不全;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进行第一次心电图检查时的处置存在过错;

抢救措施不全面、不得当,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据此,认定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且医方与患者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建议医方占轻微责任。

该鉴定过程无程序违法,

且无法证明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

修武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

修武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03


修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喜等5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1623.5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喜等5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4


 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

医患纠纷之所以多发频发,

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医疗服务的期待更高,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强,

遇到质疑或者不满意之处,

就会据理力争、分清是非。

同时,个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确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使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和谐的医患关系

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官建议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

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

同时,广大公众要客观看待医疗服务,

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付出,

对当前医学发展水平

不可抱有超出现实的过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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