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09-06 14:42:20
来源:社区矫正管理科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2022年7月5日起在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汤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2022年9月28日,周某因拖欠统一办理的定位手机卡费用,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齐全,受到训诫处分;2023年2月2日,因1月24日中午12时至1月26日0时长时间人机分离,情节严重,受到警告处分;2023年2月23日,因不按时到司法所汇报,且擅自变更居住地,经多次谈话,仍不改正,情节严重,受到警告处分;2023年5月9日,因电子定位装置长时间处于缺电状态,违反电子定位装置使用规定,受到训诫处分。
【调查与处理】
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经教育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报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审核,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对周某提请撤销缓刑,并由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司法所所长、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工作专班,围绕周某提请撤销缓刑期间的监管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应急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及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强化周某提请撤销缓刑期间的管控。2023年8月8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周某缓刑,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四)收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本案中,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撤销缓刑的情形,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警钟长鸣】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就是一次不用坐牢的机会。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有可能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只有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报告、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自我约束,增强法治意识,才能充分感受自由的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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