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多些文明和理性
2023-08-28 14:07:02

来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网络是虚拟的
他人受到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网络空间亦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
发布不实言论、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保某与孔某系夫妻,徐某与孔某曾经是情侣。2023年5月的某天,徐某、孔某及其他朋友吃完饭后到某KTV唱歌。期间有朋友录制唱歌视频,视频中包含徐某、孔某及其他朋友,并将视频发布在朋友圈。次日,保某怀疑丈夫与前女友旧情复燃,顿感不满,便将上述视频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并配文不雅言论。该视频一经发出便引来了1万多的点击量、67条点赞、68条评论,评论中不乏许多对徐某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辞。徐某以保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弥勒法院。
法庭调解
徐某和孔某并非旧情复燃。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保某发现自己一时情急缺乏理性判断,误会了徐某与孔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对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某表示愿意向徐某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赔偿。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某当庭支付赔偿款1500元,并在其抖音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便捷社交、记录生活,既是网络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传播者,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不应发布诋毁、贬损他人的侮辱性言论、图片、视频等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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