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到底归谁?
2023-08-18 14:59:46

来源: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8日,赵先生与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先生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某处的房屋(80平方米)出售给赵先生,成交价格为68万元,合同签订日支付转让款63万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再支付5万元。赵先生如约支付了63万元。
后到了约定应办理房屋过户的日期,赵先生多次催促钱先生办理手续,但是钱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托。
赵先生为维护自身利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此时,事情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有个王先生找到法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也提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令人惊讶的是,王先生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一模一样的!
王先生称其于2017年11月13日与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钱先生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某处的房屋(80平方米)出售给王先生,成交价格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已经支付了55万元,有收据,余款5万元将于过户后再行支付。2020年9月14日,王先生和钱先生进行了房屋交接,钱先生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了王先生,同时更改了相关物业信息。但房屋至今未过户,王先生也是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无果。
争议焦点
现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与王先生诉讼请求涉及同一套房屋,都要求过户给自己,到底应该过户给谁呢?
法院认为
原告(赵先生)、第三人(王先生)与被告(钱先生)签订的有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均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赵先生)与第三人(王先生)均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所购买系同一套房屋,客观上无法同时履行。
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付款时间及房屋占有现状等因素,本院对第三人(王先生)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此案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生活中如果万一碰到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判断房子到底大概率归谁:
1、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看房子已经过户给了谁,归谁;
2、如果都还没有过户,看谁先合法实际占有使用居住,归谁;
3、如果都还没有实际占有使用,通常优先履行买卖合同履行程度更深的合同或成立在先的合同,具体需要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4、如果有证据证明办理登记在先的人存在恶意串通、故意使签订在先的买卖合同陷于履行不能的境地,可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相应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案涉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虽然从付款比例上说,王先生付款的比例比赵先生低了1%,但是王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占了先机,而且从合同成立时间来说,王先生签约时间、履行时间更早。综合来看,确实更倾向于保护王先生的利益。至于赵先生,后期可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已付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中国人来说,买房安家是大事,所以在购买房屋时,需要谨慎对待。为了规避风险,建议通过网签、办理预告登记等方式进行,积极履约,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尽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实际搬入房屋居住。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
15.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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