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景区意外受伤,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2023-08-04 09:44:28

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随着旅游旺季来临,旅客们也纷纷前往各大旅游景点“打卡”,若旅游者在景区意外受伤,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5日,王某在温宿县某景区体验乘坐滑翔伞项目时,因降落时操作员操作不当,导致王某身体各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和阿克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尾骨骨折,腰骶椎弓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同年6月至10月,王某住院共计47天,累计花费医疗费7222.76元。在与该景区经营公司及负责“滑翔伞”项目负责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王某将某旅游发展投资公司、旅游辅助者李某、李某所属的某旅游开发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吴某一并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052.9元。
【认定与处理】:庭审中,根据王某出示的视频及相关证据,温宿县人民法院首先认定王某系在温宿县某景区体验乘坐滑翔伞项目时,因滑翔伞带飞操作人操作不当,导致王某落地时受伤。旅游发展投资公司对王某受伤事实认可,但辩称因与李某签订了《参与滑翔伞、动力伞项目的安全责任书》,认为王某的损失赔偿应由李某及其所属的某旅游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温宿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旅游发展投资公司系该景区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发展投资公司出示的其与李某签订的《与滑翔伞、动力伞项目的安全责任书》,约定由李某实际提供滑翔伞项目的旅游服务,可以认定李某系旅游辅助者。但因某旅游开发公司注册成立时间晚于王某出事之后,事故发生时尚不具备独立责任主体身份,且王某出示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作为某旅游开发公司股东的吴某系本案的旅游辅助者,也无法证明李某与吴某之间的关系。因此,对王某要求某旅游发展投资公司、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对王某要求某旅游开发公司、吴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结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支持赔偿共计37,659.56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裁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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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在旅游纠纷中,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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