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 是否以办理房产过户作为协议生效条件
2023-08-04 0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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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50万元的钢材。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2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未付。2022年5月25日,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后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给原告再支付3万元,并给原告交付一幢楼房折抵剩余27万元。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给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某交来钢材款(抵账)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房屋一套,以及现金叁万元整(30000) 金额:叁拾万元 ¥30万元”。之后,被告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工作人员,后原告以不同意接受该房屋为由将钥匙交至小区物业,并以被告尚欠其27万元未付清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二、两种意见
(一)多数人意见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27万元钢材款,被告提供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收据证实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告以房屋抵给原告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原告告认为虽然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因原告事后发现该房屋不符合原告的意愿而拒绝接受,原告故认为该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并未履行。多数人意见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3万元现金,并将抵债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公司向被告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收据,被告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收据中明确记载了抵债楼房所在小区、单元、楼号以及所在层数等相关信息,且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协议之前应当负有实地查看楼房的义务,现原告公司提出事后发现该楼房不符合意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少数人意见
抵债物权属发生转移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作价抵债的协议,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应当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作为权属转移的标志,原、被告对抵债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现不同意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发生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万元钢材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最终处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抵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抵债协议并非被告不能交付房屋而不能履行,且被告基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实际已向原告支付3万元现金,并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该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已履行,房屋虽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被告将钥匙交付给原告即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已经给被告履行了义务抵债协议,房屋过户系协议被告的后续合同义务。承办人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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