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泼水可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2023-07-27 13:56:33

来源:赣州城管
案情简介
近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黄某在章贡区环城路23号人行道上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经查,黄某在环城路租房居住,13时在居住房楼下对自己的电动车进行清洗产生了一小桶生活污水,黄某为图省事,就擅自将污水随意倾倒在了人行道上,据黄某本人说他一直都是这样倒水的,且附近居民和他一样,经常这样做。
执法人员随即向其释明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整改,减轻违法后果。经执法人员教育和释法后,黄某认识了自身的错误,并立即用扫帚清扫其倾倒的生活污水,恢复了路面整洁,并承诺再也不作出类似行为,并且呼吁邻居以后也不要再随意倾倒生活污水,共同改善生活环境和维护市容市貌。执法人员根据本案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中,黄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黄某经教育后及时改正,及时挽回损失,减小违法后果,认错态度很好并作出不再犯的承诺,且引导附近居民遵纪守法,此次执法效果较好,起到了良好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和法律问题如下: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存在一些上述条款中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宠物主人不清理宠物粪便等情形,部分市民缺乏法律意识,错误的认为上述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不加重视。通过黄某行政处罚案,提醒更多的居民,上述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现象,而且违反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在此,市城管执法支队呼吁广大市民,每个人都要积极作为,不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共同改善生活环境和维护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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