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欠付暖气费,房东无奈垫付后如何维权?
2023-07-12 11:14:29
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租客欠付暖气费,房东为继续出租房屋无奈垫付,房东如何进行合理维权要回这笔暖气费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5日,周琳(化名)与刘萍萍(化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琳将沿街商铺租给刘萍萍,租赁期为五年,刘萍萍实际承租至2022年2月。合同中约定,自租赁之日起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通讯、物业管理、暖气等房屋日常费用均由刘萍萍承担。
刘萍萍在其承租期间未按时交纳暖气费,热力分公司多次向其发出催费通知书。催费通知书显示:刘萍萍于2019 -2020年度欠付13000元,2020-2021年度欠付25000元,2021-2022年度欠付25000元,共计63000元。
2022年10月,热力分公司向刘萍萍发出催告函,并通知房东周琳。周琳为继续对外出租该房屋,替刘萍萍向热力分公司垫付该笔暖气费。房东周琳要求刘萍萍向其支付暖气费时遭拒,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萍萍偿还该笔费用。
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他方受有损失;三、受有损失与取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一方受有财产利益无法律根据。原、被告的法律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中,刘萍萍在租赁周琳商铺期间欠付热力分公司63000元暖气费,该款其应当向热力分公司交纳。在热力分公司多次催款后,刘萍萍仍未交纳其承租期间的暖气费。
周琳为了继续对外出租该房屋只能替刘萍萍垫付63000元欠款,其财产上遭受损失,而刘萍萍未向热力分公司交纳欠款获得的利益与周琳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萍萍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向周琳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周琳请求刘萍萍支付6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刘萍萍向周琳支付63000元暖气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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