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遭前夫骚扰威胁怎么办?
2023-07-10 10:07:48

来源:拜城县人民法院
现实生活中,人们希望离婚后的理想状态当然是: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但是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往往事与愿违,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骚扰威胁的情形时有发生。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古某与被告玉某原系夫妻,后来离婚,但过程并不顺利。离婚后,玉某心怀不满,多次跟踪到前妻古某的经营场所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古某的生意。同时,玉某开始多次在微信、抖音中谩骂、诽谤原告,言语极其难听。无奈之下,古某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玉某诉至法院,要求玉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玉某认可与古某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通过微信、抖音侮辱、诽谤原告的情况属实,并且扬言“我只是感到不满,属于情绪宣泄,绝不道歉”。
经我院办案法官精心组织调解,并向被告玉某耐心释法明理,被告玉某一改往日的恶毒,接连向古某赔礼道歉,同时承诺立即停止侵害。念及往日情分,原告古某也愿意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本案得以调解终结。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以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
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应该得到他人的认识和尊重。到对方居住地进行骚扰、网络平台等公开场合说粗言粗语或散布不当言论辱骂均构成人格权的侵犯。所谓的情绪宣泄绝对不是可以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理由。法官劝诫大家,现在手机微信、抖音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等方方面面,编发朋友圈内容要健康文明,不能有悖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否则就有可能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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