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给孩子的红包能算作抚养费吗?
2023-07-06 14:05:49

来源:库铁法院
夫妻离婚可以一别两宽,但是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义务无法进行分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探视权、抚养费这些问题无可避免需要双方共同面对。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女士与王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王小某由母亲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办理离婚登记后,王先生不定时向张女士转钱,但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27000元,并且此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调解
经过法庭主持双方对账,最终双方对王先生自离婚后向张女士的转账数额并没有争议,争议只是在于王先生认为自己不定时给孩子的小额红包和给孩子购买手机等物品也应当算作抚养费。对于该部分钱张女士则认为,抚养费应当是给自己的钱,给孩子的部分应当算是赠与。
因为抚养费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向双方做了背靠背调解工作,王先生虽然有时候会向孩子发一些小额红包,但只能属于父亲对孩子的赠与,同时也劝解张女士,虽然王先生转的金额并不足以支付抚养费,但是他转的钱也毕竟花到孩子身上了,双方都应当为孩子考虑。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为了孩子做出一定的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先生向张女士补付8000元抚养费,今后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的。由于抚养费是给予孩子生活保障的重要费用,父母应当理性对待,共同和平的协商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在转账时文字备注,以免引发争议。
二、部分支付抚养费的家长,为了让子女知道自己的付出,会将抚养费直接给子女,但是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对于金钱的概念并不明确,无法合理安排支出抚养费。所以这种情况在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时,一定要与其共同生活的家长沟通清楚,避免一时疏忽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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