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不容易,莫因冲动伤和气
2023-06-26 15:02:17

来源:第一检察部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志诚”共同出资并由李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富乐路金一KTV开了A99包厢喝酒、唱歌,开好包厢后李某某离开包厢,沈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发微信均未得到回复,沈某某便对李某某开好包厢后就不管不顾很恼火,后与回到包厢的李某某发生争吵,并一拳打到李某某的鼻子致流血,后二人被在场人员拉开,沈某某便离开,李某某便用手机报警。案发后,沈某某已赔偿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2021年1月7日,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左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24日,沈某某被民警抓获。
【检察官说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寄语
通过这个故意伤害案例,希望能够警示大家,在处理日常生活的矛盾时应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沟通”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宝,切莫因误会动干戈!发生矛盾要主动沟通,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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