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2023-06-21 13:37:37

来源:第一师党委政法委
出租车行业作为城市窗口服务行业,是一座城市流动的风景线和名片。安全驾驶固然重要,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吴意(化名)当庭向原告杨华(化名)支付了出租车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共计6000元,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件详情
2022年12月16日,被告吴意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杨华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华的出租车在维修点维修9天,期间无法营运,就此产生的损失杨华与吴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吴意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出租费、维修费、营运损失费等共计6000元。
案件结果
案件处理中,被告吴意称,发生此次事故自己很抱歉,当时没有接受原告提出和解的要求,弄到今天这个地步,自己后悔不已,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而且自己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称,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何况吴意驾驶的车辆投保人在投保时,我公司已明确告知免责事项,投保人也已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免责,再说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500元的医疗费。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金额不大,且被告有调解的意向,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解决。 后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交通法、保险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向双方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6000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吴意也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实践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均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诉讼中,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在计算停运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方面因素来确定。若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停运损失,应当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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