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交警依法曝光一名无证+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6-21 11:31:55

来源:交警大队
为贯彻落实“平安共和”,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月工作落地成效,6月19日,共和交警依法拘留一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群众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车辆。
【简要案情】
2023年05月24日23时33分共和县交警大队在城北新区和平路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赣CX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XXXX挂),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中被查获,民警对驾车人马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驾驶证属伪造,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查询发现驾车人马某某至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马某某5000元罚款并处17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和交警提示
为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切不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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