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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拒不归还?法院判赔,包含信息泄露风险损失费

2023-06-20 14:08:52

捡到手机拒不归还?法院判赔,包含信息泄露风险损失费

来源:北京日报

司女士的手机被孩子遗失在路边,监控录像拍下了一名保洁员将手机捡走的过程。可面对录像、警察和单位的劝说,保洁员始终否认捡到手机,被告上法庭后仍然拒不归还。北京西城法院日前判决保洁员赔偿司女士2200元。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定手机中的个人信息、数据损失及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风险的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案情经过

去年4月的一天下午,司女士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孩子去市场购物。孩子一路上跑跑颠颠,完全没注意到手机从上衣口袋悄然滑落掉到了路边。发现手机丢失后,司女士立即沿路寻找无果,给自己的手机打了两个电话,都在接通后被挂断。司女士只好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发现,就在司女士的手机掉落在路边几分钟后,一名戴着口罩的保洁员驾驶保洁车路过,他下车后张望了一下,弯腰捡起手机,装进了衣兜。

警方立即联系保洁公司,找到了捡拾手机的保洁员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可王某只承认捡过一把瑞士军刀,没有手机。民警和保洁公司都对王某晓以利害,司女士为了拿回手机,还主动提出给王某1000元作为酬劳,可王某仍一口咬定没捡到手机。

无奈之下,司女士只好将保洁员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手机,如无法返还,则要赔偿手机损失4099元,以及手机资料损失费及个人资料泄露风险费3000元。


在法庭审理时,王某看了监控录像后明确告诉法官,捡手机的不是自己。但录像中保洁员的工作路线、体貌特征,特别是保洁车的编号、车上物品和破损特征都与王某的完全符合。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捡到手机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依法应予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王某拒不返还手机应该如何赔偿,法院认为,一方面是手机本身的折价损失。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中往往存储着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或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受法律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拒不承认捡拾手机的事实,也拒绝归还手机或提供手机下落,使得司女士至今没能找回手机,手机中的部分个人信息和数据也无法找回,这些信息数据又长期处于潜在的泄露风险中,王某对此也应当赔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司女士涉案手机。若无法返还,赔偿司女士手机损失2000元;此外,王某还要赔偿司女士个人信息、数据损失及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风险的损害赔偿款2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洁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更多几率捡拾遗失物,妥善处理遗失物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岗位要求。王某在工作中捡拾涉案手机后,不仅未上交遗失物,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拒不承认捡拾事实,致使司某不仅无法找回手机,还无法找回手机中部分个人信息、数据,并使这些信息、数据长期处于泄露风险中,王某的行为不仅违法,也有悖诚实信用和职业道德。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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