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守护“最美家乡河”
2023-06-15 11:06:17

来源:阿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6月13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对涉案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安某昌驾驶车辆,拉载同案被告人安某双和另案处理的贾某某一同从牙克石市出发到达被告人安某昌先前放至地笼渔网的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农牧场东侧的一个天然水池旁收地笼渔网,被告人安某昌使用冰镩、铁锹凿开冰面,与安某双拽出地笼渔网后将捕捞的泥鳅和林蛙,在贾某某帮助下装入编织袋中运输返回牙克石市途中,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的632只林蛙均为黑龙江林蛙,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金额49 820元,被捕获的632只黑龙江林蛙于2023年1月9日均已野外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安某昌、安某双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
本案非法捕捞的黑龙江林蛙系“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刑事立案标准,其中上述案例中二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即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此,垂钓爱好者和狩猎爱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了预防、杜绝违法犯罪,需学习掌握《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下一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将在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能力,加大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力度,为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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